融資租賃合同詐騙
2015-01-21 15:28:37 來源: 評論:0 點擊:
2012年代理人受委托人委托對一起金額比較大的挖掘機租賃款項進行回收,以挽回委托人的經濟損失,代理人在了解了這起糾紛的始末之后,最終還是考慮走刑事程序,但由于該案和普通的經濟糾紛存在重疊,導致在公安機關立案時困難重重,在做了大量工作之后,代理人依法向南昌縣公安局對被控告人劉*軍租賃挖掘機合同詐騙一案提起了控告,以收回被控告人長期拖欠的欠款。
請求事項:
對被控告人合同詐騙的行為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追回被控告人騙取的小松PC56-X,機號為DJB03XXX挖掘機1臺并支付控告人相關經濟損失。
控告事由:
被控告人(承租方)于2010年11月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在小松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租賃了一臺機號DJB03XXX、機型為PC56-X的小松挖掘機。依照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及其他協議規定,被控告人應當自交付挖掘機次月起,即2011年1月份開始,在每月20日之前應當按時如約歸還到期租金,每月還款數額為10530元(還款數額隨中國銀行的利率變化而變動),不得無故拖延,但被控告人自2011年6月份開始就沒有履行過給付租金的義務,總欠款達31萬元,現該客戶欠款已經非常嚴重。
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在簽訂融資合同之時,明知自己無能力償還后期租金的情況下,仍然隱瞞事實真相,提供個人財產虛假實力證明,且自控告人交機之日起不久,經系統確認2011年3月份被控告人就采取了隱瞞設備位置的手段,故意拆除出租方所有的挖掘機GPS衛星定位設備,導致出租方無法確定該挖掘機的設備位置,使控告人無法確定該挖掘機的動向,致使控告人完全脫離了對該設備的控制,按揭前期經過一段時間的聯系溝通,仍然沒有還款跡象,還款前期被控告人以各種理由、托詞不愿意償還到期欠款,故意躲藏,隱匿其住所,2011年后控告人就無法與他取得聯系,被控告人采取電話消號的方式讓控告人無法采取其他的方式追索到期欠款,該客戶以故意破壞挖掘機衛星定位設備方式,使控告人完全失去對該挖掘機的控制,脫離控告人的監管,隱瞞該財產的去向,這種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方式,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被控告人在明知自己沒有能力償還到期欠款的情況下仍然采取隱瞞事實的方式與控告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后期長達1年多的時間沒有還款,被控告人涉案金額巨大,控告人認為,公司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控告人采取合同詐騙的方式,造成了控告人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為規范現今市場普遍關注且普遍存在的有關融資租賃合同挖掘機當事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這種合同欺詐行為,保護控告人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南昌縣公安局經偵大隊依法對該案進行了立案,經過網上通緝后,被控告人于2013年1月份被撫州市資溪縣公安局抓獲,被控告人被抓獲后積極和控告人取得聯系,歸還租賃設備,并支付相關款項,該案為當事人挽回了重大損失,現被控告人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監獄服刑。
